認識「自殺」



一、自殺的基礎理論

  自殺是一項非常複雜的事情,目前亦未有學者可以完全解釋人類的自殺行為;其中涉及的討論範圍亦非常廣範。下列簡述學者對自殺的一些看法。

佛洛依德(Sigmund Freud)

  佛洛依德從心理分析角度去解釋自殺行為。他認為自殺基於抑鬱(Depression),並視自殺為「謀殺」。他認為當個人失去了一個他既愛又恨的個體時,而又將此個體內攝;會由內引發出對該個體的一種侵略性或攻擊性的感覺。若這些感覺非常強烈,該個體會進行自殺行為。
   他又假設人類自殺行為是因為人類有「死亡的本能」(deathinstinct),這是一種由內而發的本能,會引致個人進行自殺行為。

涂爾幹(Emile Durkheim)

  涂爾幹是一位法國的社會學家,他從宏觀社會學(Macrosociology)去解釋自殺行為。他分析在不同時期、來自不同國家的數據;並認為自殺是一種社會現象,並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1. 自負型自殺(Egoistic suicide)

  這類的自殺現象是由於個人與社區,甚致整個社會的關係非常疏離。這類的人認為他們與其人他人分割,並斷絕所有與人接觸、交往的機會。而這種情況令他們無法在社會中繼續正常地生存下去。這類自殺在對外戰爭或在政治、家庭氣氛濃厚的社會中發生的機會較低,但已離婚或無子女的人則比例較高。

2. 利他型自殺(Altruistic suicide)

  與上一種的情況剛好相反。這類自殺者與其所屬的社區/社會/團體有非常緊密的關係。並視個人為該社會/社區/團體的一部份,這種關係可以 導致個人為了社區/社會/團體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生命。殉夫自殺或日本的剖腹自殺均屬此類。

3. 失調型自殺(Anomic suicide)

  這類自殺行為可能由於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產生某些突然變化而導致。誘因可以與一連串的喪失有關,例如:失去工作、親人、遭遇巨變而帶來的孤獨、社交的隔離等。

4. 宿命型自殺(Fatalistic)

  這是個人因種種原因,受外界過份控制及指揮;典型例子是奴隸或監犯被困在囚室中,他們感到命運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 
  縱觀上述的分析,涂爾幹認為自殺是社會與個人關係強弱及改變所致,人是被動的;而佛洛依德則認自殺對他來說是一種主動的侵略行為。不同的學者對自殺有不同的理點,以上兩位的理點則較為普遍地被引用的。

二、自殺的謬誤

  公眾對於自殺事件有不當的反應,許多時是源於他們對自殺存有一些誤解,例如:認為青少年人並沒有重大的憂慮,應不會自殺;或自殺者一定是有精神病等。下列將列出一些常見的謬誤,讓工作員對自殺行為有進一步的認知。
  自殺事件一般都是無跡可尋自殺者的親人、朋友等一般對自殺者的自毀行為都會感到意外及詫異。其實大部份的自殺者都有明顯或間接的求助訊息。例如與好友道別、將事情安排妥當。根據一項調查老人自殺報告 顯示,有70%的老人在自殺前曾經向身邊的家人及朋友顯示其自殺的意圖;而有30%的老人曾多次向家人或其他人以不同方式表示其自殺的意圖。其實自殺者在作最後的決定前,很大程度會表現出內心的痛若及猶豫,若自殺者身邊的人能及時察覺並加以援手,可能會減少悲劇的發生。
  恐嚇說自殺的人是不會自殺的當一些人向別人透露自己會自殺,特別是語帶威脅或恐嚇成分,很多時會被認為是引人注意,或意圖控制他人的手段,真正自殺機會並不大。在面對死亡抉擇時,自殺者心情往往十分矛盾。所以,當我們面對別人透露自殺意念時應以嚴肅及謹慎態度處理。
  情緒好轉後自殺危機減少一些情緒極度抑鬱有自殺意念的案主,有時情緒會突然好轉,可能令人誤以為他們的自殺危機已減低,許多時,案主就在眾人放鬆防範下,突然自殺。其行為令人難以理解。其中一個解釋是當一個人面對生死難以抉擇時,可能會極為困擾。但當他已選擇自殺時,像已放下心頭大石,情緒反而較為平靜。而且當案主死意甚為堅決時,他可能會盡量掩飾這決定。工作員在此時更加應該小心分辨及了解。
  一般人永不會有自殺的念頭很多人可能認為除了小數人外,一般人是不會有自殺的念頭。在一些外國的研究中顯示,30-50%(有部份甚至高達80%)的學生或成年人,表示曾有一次或多次自殺的念頭。對於性格健康成長、家庭關係良好及有足夠支持系統的人,其自殺念頭稍現即逝,較少會發展成真正的自殺行為。相對於性格成長及精神狀況已存有問題者而言,在缺乏支持及關懷下,其自殺意念則極有機會轉成為具體的自殺行動。
  一件小事也足以令人尋死我們在新聞報章上經常看到一些人的自殺行為是因為輕微爭執或挫敗事件引致,例如曾報導一女生因被老師及同學懷疑偷東西而尋死。其實自殺行為並不能以單一件事去理解,自殺者的面對長期的壓力或被其他所困擾的問題很多時會被忽略。該次引發自殺行為的事件其實是一條導火線。若自殺者的根本問題未被察覺以致得不到妥善的處理,另一次簡單的小事亦可能引發自殺的行為。
  對於有自殺危機的人不應提及自殺不單只自殺者的朋友或親人,許多工作員在面對自殺者時會顯得相當緊張,並且認為減少提及當事人的負面情緒可以減低其「胡思亂想」的可能性。又恐怕主動提及與死或自殺有關的字眼或意念會加強當事人的自殺意欲。但是其實在處理自殺個案時,剛好相反。
  情緒嚴重困擾的人極希望能與人傾談他對於自殺的惑受,若工作員刻意避談自殺,求助者則更難主動提出。在評估自殺危機時,直接詢問個人的自殺意向是最直接了解一個人自殺的可能的方法。

三、自殺的十項共通點

  學者Shneidman(1992)認為自殺普遍存在著下列十種現象(The Ten Commonalties of Suicide):
  1. 自殺的共通目的是一種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2. 自殺的共通目標是終止個人的感覺或意識
  3. 自殺的誘因通常是來自心理上不能忍受的痛苦
  4. 自殺的壓力來源普遍來自不能滿足的心理需要
  5. 自殺者的情緒狀態通常是無望及無助
  6. 自殺者的個人認知狀態通常是充滿衝突和矛盾
  7. 自殺者的理解力或領悟力通常是變得狹隘
  8. 自殺者的行動通常是單向出路(不能回頭)
  9. 自殺者共通的人際交往行為是傳遞自己(自殺)的意向
  10. 自殺者通常利用自殺作為一種一貫應付問題的方法
  1. The common purpose of suicide is to seek a solution
  2. The common goal of suicide is cessation of consciousness
  3. The common stimulus is suicide is intolerable psychological pain
  4. The common stressor in suicide is frustrated psychological need
  5. The common emotion in suicide is hopelessness-helplessness
  6. The common cognitive state in suicide is ambivalence
  7. The common perceptual state in suicide is constriction
  8. The common action in suicide is egression
  9. The common interpersonal act in suicide is communication of intention
  10. The common consistency in suicide is life-long coping patterns

四、評估自殺行為

  下列資料乃處理自殺個案工作員一般要注意的事項,作為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的義工,我們所處理的個案有90%是透過熱線電話與求助者接觸。在實際工作上,當接獲有自殺意圖的來電者時,我們不一定能夠依照下列的項目對來電者逐一進行評估。但作為一位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的義工則必須要熟習有關的評估項目及原則,並且懂得適當地及靈活地運用。

敏銳的觀察

  通常,一位企圖自殺者的表現不會十分活躍(主動),工作員與當事人建立關係初階段,必須忍耐求助者可能較為被動和沉默的表現。雖然求助者可能對工作員表現出漠不關心的態度,其實他是非常需要別人在此時的支持。工作員的真誠關心和友善態度是與求助者建立良好工作關係的重要基礎。

初步接觸

  工作員接觸有自殺危機求助者初期,必須清楚地及肯定地表明工作員的身份及幫助求助者的意圖。同時亦應向求助者申明案主有接受援助權利,亦應對自己的生命負全責,而工作員亦應尊重求助者的個人選擇。學者Birtchnell (1983)認為若有自殺意圖者經過工作員一段時間的介入幫助後,仍然選擇終結個人生命,工作員應接受個人在此項工作上的限制,並無需因求助者的決定而有罪疚感。

直接詢問

  學者Metto (1980)認為最直接了解一個人的自殺危機的可能性,就是直接詢問個人的自殺意向。這種工作手法特別強調在詢問時針對事實、清晰、及不具批評性。Metto認為在直接查詢時,工作員必須表現出同理心及真誠關懷的態度。

導致自殺的原因

  學者對引致自殺行為的因素有不同的理解,有部份認為可能是求助者面對突發危機時所作的一種衝動行為;有學者認為自殺可能是求助者面對一連串壓力而無法克服的結果;有學者認為自殺行為可能基於心理上或生理上的毛病。若能找到引發自殺的原因,將有助制定相應的介入方案。

致命危險程度

  選擇自殺方式反映出求助者求死的決心,亦可以預計被救的可能性。若求助者認為自殺是唯一解決其問題的方法,其自殺危機將相應增加。 

支持的資源

  學者Fawcett et al. (1969)認為較難與人相處及建立關係的個體自殺危機會較高,他認為企圖自殺行為是由於人際互動關係中出現矛盾而直接產生,而這種矛盾情況是涉及個人在心理上一種特有的關連。親人及自殺者認為重要的人對自殺者的求生意願是極具影嚮性。

自殺危機與住院需要

  學者Birtchnell(1983:34)認為進行自殺行為的人並沒有絕對性,自殺意念可能隨著每分鐘而改變。但他認為若意圖自殺者與工作員有良好的工作關係,當自殺者的自殺意慾增加時,工作員的介入將發揮更大的效用。自殺者的入院需要可視乎案主的情況而定,若自殺者處於極度抑鬱的狀態、又或其配偶或親友剛死亡、又或感到非常無望及無助等等,入院安排對自殺者會有幫助。
  就以上各項評估,若求助者的情況是介乎於中度致嚴重階段,工作員必須進一步評估其自毀的衝動。並按需要與自殺者訂立不自殺協議,或聯絡家人及重要人物提供緊密的照顧,若有需要亦須作入院的預備。工作員在處理個別自殺個案時,必須經常為下一步的工作作好預備,並留意案主的回應;以作為評估案主自殺危機及決定介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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