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安樂死



定義

  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那麼這個定義在理論上是適用於『自殺』及『他殺』,但實際上,『安樂死』指的是後者,也就是他殺,指的是醫生對末期病患所施行的致死行為或不行為。
  問題就出在這兒,『安樂死』的問題所以引起爭議,,也就是因為這個『致死他人』在法律上與道德上有許多不一樣評價,支持的人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反對者則認為安樂死是殺死病人,這在後面我們會再討論到。
  在介紹安樂死之前,我們要作一點澄清,就是關於『腦死』的問題,因為一般大眾在討論安樂死時,常會與腦死的問題攪在一起。事實上,中外的法學學者與倫理學學者大都肯定,腦死就是死人,而腦死是傳統死亡認定標準以外,另一種可以接受的死亡認定標準,不繼續治療死人或不再餵食餵水,只是停止延續其『表面』生命,這並不是安樂死。

分類

  依照當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與否,可以分為『自願安樂死』及『非自願安樂死』。

自願安樂死

  在『自願安樂死』裡面,安樂死的意願表達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事先表明,例如『生存意願預囑』(livingwills)、『預留醫療指示』(advancedirectives),這些近幾十年來歐美各國發展出的方式是因為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從表達自己的意願。另一種則是病人在病危時採用,不過前提是:病人必須意識清楚能作決定。

非自願安樂死

  而『非自願安樂死』又可分為『無意願安樂死』與『違反意願之安樂死』兩種:
  『無意願安樂死』指的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運用這樣的作法時。
  至於『違反意願之安樂死』,歷史上最有名的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樂死計畫,這樣的安樂死是很可疑的,因為它違反當事人意願,又何來安樂呢?

積極安樂死vs消極安樂死

  隨著『作為』或『不作為』的不同,安樂死也分為『積極安樂死』跟『消極安樂死』。
  『積極安樂死』是藉著藥物或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樂死。而『消極安樂死』則包括了一切的『不作為』在內,例如中斷醫療甚至中斷基本照顧而導致死亡者。不過有的時候,消極和積極不容易區分開來,一旦換了一個觀點,原本的作為可能變成不作為,而不作為變成作為。

直接安樂死vs間接安樂死

  此外,安樂死還可以區分為『直接安樂死』跟『間接安樂死』(directorindirecteuthanasia)。『直接安樂死』是以導致死亡為行為之直接目的。『間接安樂死』的概念則是歐美法學界所引入,它主要是指那些必要的止痛或麻醉,但副作用卻可能導致死亡者。這樣的醫療行為的直接目的不是導致病人死亡,死亡只是它間接容忍的一種可能結果。

各國之發展

  荷蘭它在一九九四年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進行安樂死,雖然仍算違法卻可以不被起訴。這算是世界上第一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它在澳洲北后於一九九五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列法)是世界第一宗真正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例。不過在一九九七年被推翻了。同時參議院把一項修正案附加到「禁止安樂死法案」中,要求擬定一套國家標準,好讓不治的患者能無痛苦地死去。此修正過的法案要送回眾院去重新表決。
  美國放棄侵入性治療:一九七六年加州立法通過法案,末期病患有權做出拒絕治療(如放棄人工呼吸器等)的決定。協助自殺(由醫生開致命的處方並給病人自己決定服用而自殺。):此項是美國的奧勤岡法案。不過美國最高法院還在審判它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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