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兩難中的"我與你"──在兩種墮胎類型裡的神學冥想
柯志明(靜宜大學人文科)



  我今天要談的是道德兩難。在道德上我們的處境常常不是黑白分明的,也非能如此舒服抉擇的,並不像紅燈亮就停車,緣燈亮可開車那般容易;有時我們可能會遇到紅燈,但後面有車要追撞你,那時你又你載著你的小孩,那麼你要不要闖紅燈呢?又如同齊克果(S. A. Kierkegaard)所說的,生命就像有一頭惡犬在後面追你,但前面又是斷崖,你要怎麼辦?齊克果說,跳!這就是他所謂的「信心的跳躍」,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有信心跳,況且你要跳到那裡去呢?這就是我們的生命實況。
  我們的生命確實常處於兩難之間,如果我們的道德處境可以清楚地按操作手冊或技令手冊運作的話,道德處境就沒什麼難處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倫理學的課堂上,我們常會提到有名的道德兩難的例子:如果你的好友被人追殺,他跑到你家來躲,結果追殺者來詢問你是否有個人跑到你這裡,這時你要告訴那追殺者實話還是要說謊?如果你說實話,你的朋友就有可能喪命;如果你要救你的朋友,那麼你就必須說謊;這麼一來,反正你如何做,都會違反一條倫理規則。這就是很典型的道德兩難或道德衝突。又如最喜歡被引用的廿世紀的例子,就是猶太人在集中營計劃逃亡時,其中一位成員被納粹分子給抓去詢問是否有此逃亡計劃;請問,他要說實話或是謊話?這都是很艱難的倫理抉擇。但是,這些並非虛構的例子,而是出現在我們實際生活裡的情況。道德兩難實在是人類道德實踐的巨大挑戰之一,因而也是倫理學的巨大挑戰,基督教倫理學當然也無法豁免這個挑戰。Norman Geisler在他的那一本《基督教倫理學》(Christian Ethics)裡認為,道德兩難是可以化解的,但我不像他那麼樂觀。
  一般倫理學家和基督教倫理學家在談道德兩難時,常會把辯論重點放在應根據那個規則來作為行動的依據上,但我一直認為這麼做對問題的理解並不全面。道德兩難事實上應該被視為一個「記號」,這個記號意味著我們的道德系統存在著限制,也意味著作為行為者的人本身的限制;從另外一個角度說,道德兩難也可以視為一個「機會」,即反省我們的道德信念系統是否有更深刻意涵或有我們尚未意識到之限制的機會。人在面對道德兩難時最可能對他的道德傳統有突破的反省,這個突破會產生兩種結果:一種是揚棄,也就是發覺現有的道德系統不足或有問題;另一種是昇華,即是覺察到從前未曾覺察到的道德系統更為深刻的一面,這種突破不在於否定道德信念系統本身,而在於否定對定道德信念系統的固定理解模式。約伯正是面對兩難情境的典型例子,當然他面對的不是道德兩難,而是信仰兩難,但這也可以作為我們反省道德兩難的範例。我們看到,約伯最後不是揚棄信仰,雖然從他與三友人的爭論中看,他似乎是揚棄了信仰,但實際上卻是深化了他的信仰,因為最後他看到傳統猶太道德系統對耶和華上帝的理解不足的那一面。這也是我今天的意圖,我希望透過道德兩難的反省看到基督信仰更深刻的那一面,或者說,上帝更為隱藏的面容。當然這個所謂深刻的一面,歷世歷代偉大的基督徒思想家都已或多或少向我們揭露了,可能比較不同的是,我是透過有關墮胎的道德兩難情況來談。
  有關墮胎的爭論非常多,在美國幾乎每當總統大選一到總是要吵一遍墮胎問題,現任輔大神學院院長艾立勤神父曾抱怨台灣對墮胎問題討論得太少,近乎冷漠,他對這個現象深感納悶。他認為這麼嚴重的議題,大家怎麼都不願去思想和反省,假使墮胎是殺人的話,當殺人事件一直在進行時,大家怎麼可以像是沒事般容忍這種現象一直存在,他似乎對此深不以為然。我基本上很認同他的這種感受與批評,這實在值得我們痛切反省。
  我今天並不打算討論種種的墮胎理論,但有一個基本前提我必須清楚表明,就是有關胎兒是否是人,我持肯定的立場。胎兒是否是人幾乎是墮胎爭論中最關鍵的環節,這裡當然有種種立場,有人認為三個月以前即可算是人,有人說四個月以前,有人說出生之後才能算是人……等等。也有人對什麼是「人」提出非常嚴格的條件,Mary Anne Warren的主張就是一個絕佳的例子,她說一個「人」(person)可以歸納出具有六種能力:
  第一是感知能力(sentience),也就是基本的身體知覺官能的能力。第二是情感能力(emotionality),喜、怒、哀、樂的能力要正常,高興時能笑,悲傷時能哭,而非高興時哭,悲傷時笑,那你的情感能力就出問題了。第三是理性(reason),即有解決新問題或複雜問題的能力。第四是溝通能力(the capacity to communicate),當你有某些想法的時候,你要能表達給他人明白。第五是自我意識(self-awareness),即你不僅存在,你也要能意識到自己存在,意識到自己是一個個體,群體中的一份子。第六是道德主體性(moral agency),即能自主地決定自己的行動。
  她認為一個人不一定要完全具備這六項條件,但是具備愈多這些條件就愈是一個人,反之則愈不是人。而她認為早期胎兒根本完全不具備這六項條件,因此一個早期胎兒與永遠失去知覺的人一樣,雖然可以視為「人類存在物」(human entity),但卻不是一個「人」(person)。
  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嚴格立場,即認為所謂的人,即一個個體乃是就他-她有一個特殊的「基因組」(genome)開始的,而每個人的基因組都不同,每個人都從父母各自繼承了一半的染色體結合成為一個特殊的基因組,因此新的基因組即代表一個新的「人」。天主教官方採取此一立場,我也接受這一觀點,這就是我的前提。
  因此,我認為除了自然流產(spontaneous abortion)外,任何一種形式的人工流產(induced abortion),基本上我認為都是一種謀殺的行為。如此說法,是非常沈重的,我在課堂上每談到墮胎時,同學的臉色常常都聞之色變,可能或多或少都與此沾了些邊吧;以前不清楚或不自覺有什麼不對,現在老師講得如此清楚明白,再看到我放給他們看的影片,那種心裡煎熬是可以想像的。但是我們要勇敢面對我們的處境,而且我也相信基督信仰的上帝是無限的寬恕者,祂總願意在基督裡饒恕我們的一切過犯。
  墮胎就是謀殺,這是我的前提。我們先不談合法與否或動機是否良善,從「圓善」或「至善」的角度來看,無論基於什麼理由或以什麼方式,殺人總是一種惡事。不過,就道德而言,並非所有惡事都是不可行的。請注意我的區分。所謂從「圓善」的角度看,即是從最圓滿的角度看,殺人絕對是「惡」(evil),是不好的事情。不過,身為人間的存有者,不好的事情不表示不能去做,不表示沒有道德的正當性去做。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要擊殺你,而且如果你不先擊殺他就不能自保,這樣你擊殺他就是道德上正當的,這就是我們所說「正當自我防衛」。再如,如果有人要擊殺一個小孩,而你若不先擊殺那擊殺者就無法挽救這無辜的小孩;為此,你只好如此做,你這樣的做法也是正當的,無人可以責求你。但無論如何,這被稱為正當的「殺人這件事本身」基本上仍是一種「惡」(evil),一種生命的不圓滿。
  在此理解之下,我認定所有的墮胎都是惡,都是不圓滿的、生命的悲劇,但同時我也認為不是所有類型的墮胎都是道德上不對的、不容許做的。不同於二值邏輯,道德是三值的,除了「應該」、「不應該(即禁止)」之外,還有「容許」;容許的事並非就是我們應該去做的事,但反過來說,容許的事我們不能禁止別人去做。
  天主教非常強烈的主張「墮胎即是謀殺」,任何類型的墮胎都須受譴責。我可以讀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在《「生命的福音」通諭》裡的宣言給你們聽,他說:「任何語言也改變不了事實真相:不論用什麼方式,人工墮胎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殺死一個在生存初期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108頁)。換言之,無論任何理由,不論孕婦境遇如何悲慘,都絕不可能使殺死一個無辜的人類成為正當的行為。我認為他這個話講得非常的硬。他說:「因此我聲明,直接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一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意地殺害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115頁)。
  我分享若望保祿二世的這個觀點,同意墮胎的確是殺死了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但我並不認為,不論以任何手段或基於任何目的墮胎都是一件倫理錯亂的事,這一點我有所保留。在此,我似乎是在走鋼索。
  基督新教的立場基本上比較緩和,著名的香港基督徒倫理學者羅秉祥在《黑白分明》裡主張,原則上墮胎是禁止的,但有兩個例外情況:第一個是所謂的「治療性墮胎」,就是胎兒會危害到母親生命時,為了治療母親而不得已的墮胎;另一個情況是被強暴而懷孕時,婦女有權利墮胎。他的理由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他對胎兒的理解,他認為胎兒並非真正的人,而是潛在的人,即他將來會成為一個人,但現在不是人;第二個是,這胎兒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算是無辜的,在治療性墮胎的狀況裡胎兒是個威脅者,在第二種情境中胎兒也不是無辜的,他會造成孕母的痛苦。所以,這兩個狀況裡,胎兒都不能說是百分之一百的無辜。有關第一個狀況,他說「它們(指胎兒)的道德地位……與實在的人的道德地位不同。……是相當接近一個實在的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不可隨意奪去無辜潛在的人的生命」(170頁)。可是畢竟他們不是一個實在的人,道德地位是有不同的,所以羅秉祥寫到最後就稱胎兒為「腹中肉」,胎兒變成一塊「肉」了,我注意到了他的修辭變換。對於兩種可墮胎的情況,他說胎兒並非無辜,因這胎兒有具體威脅到孕婦的行動,他用「行動」這個字眼,他這個說法似乎是借用美國女性倫理學家Judith Thomson所舉的一個例子,她說假說在一個房間裡有一個胎兒不斷澎漲,雖然胎兒自己不知道,可是他會澎漲到把你的生命給擠死,這時胎兒並非是無辜的,因他存在的活動威脅到另一人的存在,所以羅秉祥說此時胎兒不能算是百分之百的無辜,因此奪去他的生命,不會構成道德上的謀殺,這是孕婦合理的自我防衛。所以,他說孕婦只是為了自我防衛,迫不得己才會把威脅到她生命的腹中肉挪去。
  這兩個理由能否成立呢?我個人認為:不能成立。首先,胎兒是潛在的人這個說法難以成立,羅秉祥並沒有合宜的分析和說明。「潛在」(potentiality)和「實現」(actuality)是相對的。若說A是B的潛在狀態,則B就是A的實現,這時我們說A和B是就存在的「狀態」來說的,不是就存在的「本質」,如同一顆種籽雖非一棵完成的樹,但他是「樹的」種籽,所以我們可以說它是樹的潛在狀態,這狀態已蘊含著它可以成為一棵完整的樹的可能性。只要是一顆樹的種籽,它就不會長成其他非樹的東西來。一樣,只有雞蛋才會變成雞,因為雞蛋是雞的潛在狀態,雞隻是雞蛋的實現狀態,但雞蛋和雞隻都是雞,所以雞的本質在兩個存在狀態裡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它們的變化只是在時間裡的存在狀態的變化,所以變化是在時間中的實現過程,本質並沒有增減。說胎兒是潛在的人,這個在哲學上是講不通的,這一定要說明胎兒如何能從還不是人質變成為一個人?其實,除非他「已經」是人,否則不可能變成人;如果他的本質是豬的話,愈長愈大也只會變成豬,不可能成為人;雞蛋也是一樣,它孵出來只會變成雞,因為它本質上就是雞;是鴨,是蛇,孵出來也只會變成鴨、蛇。所以「胎兒是潛在的人」這個命題如要能成立,只有一個可能,就是這個潛在是指時間中的存在狀態,而非存在本質。基本上,一個存有物的本質和時間是無關的,說本來不是人,而後慢慢長成人,這只有進化論者會這麼說,不過進化論對於物種的生成與轉化的理論漏洞太多了;「不是」變成「是」,這似乎不是自然科學所能解明的。總之,哲學地說,本質和時間可以是無關的,你是一個人,這不是在時間中決定的。所以,羅秉祥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不能解決一個問題:一個不是人的東西何時變成了人?
  第二,胎兒是否是百分百的無辜呢?我認為:是,胎兒是百分之百的無辜。你說胎兒是威脅者,這是一種類比的說法。威脅的行動蘊涵著威脅的意圖,可是胎兒不可能具有任何行動的意圖,因為他-她的存在完全是被動的。首先,他-她存在在哪個孕婦的子宮裡不是他-她能決定的;其次,他-她會不會威脅到孕婦這也不是他-她能決定的;第三,就算他-她知道威脅的情況,他-她也完全沒有能力改變;第四,當你要取消他-她的生命時,他-她既不知道,也無能力抵抗。所以,他-她真是完全的無辜,因為他-她徹底的無能無助。他-她不可能是一個攻擊者或有意的威脅者,因此治療性墮胎不能說是孕母的「自我防衛」;防衛必須預設著攻擊者,但胎兒沒有攻擊妳。所以妳若捨去胎兒來保存自己的生命,最好說妳在保護自己,這和自我防衛的意義是不同的。抵抗攻擊者的自我防衛蘊含了自我保存,因為你要自我保存,所以你自我防衛;但反過來說,自我保存並不一定就是在防衛什麼攻擊。胎兒不是一個攻擊者,因此除去他-她的生命不能說是在自我防衛。不是的,在不得己的情況下一定要取消胎兒的生命,那是為了要保全孕母的生命,這更好說是「自我保存」,而非自我防衛。我認這是很重要的區別。
  所以,我認為上述羅秉祥的兩個論點是不能成立的。不過,我還是同意在胎危母命或是被強暴的情況下仍容許墮胎的作為,但我有不同的理由。
  我一向喜歡把情況推到最極端,然後我們再從這裡尋找「可能性」。對我而言,如同前面說過的,墮胎是謀殺,因為胎兒是一個人。但我又認為以述兩種情況也容許墮胎,這要怎麼說呢?我們現在就要來想這個問題,尤其作為一個基督徒更要嚴肅反省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要知道,對一個基督徒來說,任何一種道德的危機倒頭來都可能成為信仰的危機,或者更清楚地說,可能成為信仰上帝的危機,因為上帝在每一個道德危機裡面都可能被否定掉。我們能了解這個意思嗎?那個胎危母命的孕母,當她決定把胎兒拿掉的時候,她的命可能因而保住了,但如果她是一個基督徒,我覺得非常可能她會因此開始在那裡想:到底上帝在那裡?祂是一個什麼樣的上帝?祂為什麼容許這種事發生在我身上?為什麼祂容許一個生命存在在一個極端艱難以致於不可能存活的處境裡?我那無法存活於世的孩子的生命意義是什麼?……等等。任何一個道德危機,任何一個道德兩難,都可能是上帝信仰的危機。你能為這個兩難中的上帝找出脫困之道嗎?似乎很難,但我們一定要去想這個問題,而且這不是把上帝的誡命說得一清二楚就能了事的,問題比這個複雜多了。
  我認為天主教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們常常講倫理誡命的時候講到一個程度,好像倫理誡命比上帝還要大、還重要,好像只要有倫理誡命就夠了,所以,有時會給人一種冰冷殘酷的律法主義的感覺。所以,他們的倫理口氣都很堅硬,女性主義者就會說這是父權的口氣(其實,不見得啦!很多父親並不是那麼冰冷的)。我認為倫理問題最後一定要回歸到對上帝的思考;我們的上帝在道德兩難中到底呈現何種面容?當然,我們也不能胡思亂想,像有些人根本上就對上帝的誡命心生疑慮,存著不信的態度,然後又喜愛非難上帝。不是的,我們是在肯定上帝的誡命的前提下來思考這個問題,比如,我非常清楚地肯定不可謀殺無辜的誡命,然後以此面對不得不謀殺無辜的處境;為什麼可以呢?這樣做究竟是基於怎樣的信仰理由呢?再從另一個角度說,上帝立下不可謀殺無辜的誡命,但祂卻又容許甚至刻意讓你遭遇一個處境,就是你一定要謀殺一個無辜者;請問,你認為這是一位怎樣的上帝?上帝到是什麼意思?我絕對不是在虛構,因為這就我們存在的實際情況。譬如,你懷孕了,但卻是子宮外孕,雖然從醫學上看,胎兒仍可以在腹腔中生長,但這卻是極端危險的,因此基本上的做法就是拿掉它。好了,一位相信「不可謀殺無辜」的婦女,上帝卻讓她遭遇了一定要謀殺這個無辜的處境,否則她自己也會沒命。請問,這裡面只是誡命是否該遵守的問題嗎?不是吧!如果你-妳是一位很認真的基督徒,你-妳就會想,究竟上帝是一位什麼樣的上帝?我們不能老是浪漫地思想上帝,我們必須很實際地在存在處境中去思想上帝,這時信仰才是真實的,因此而重新肯定的上帝也才是真實的。我們一定要像約伯那樣認真,認真到向上帝抗議,甚至把祂講成是一位不義之神。約伯不是這樣嗎?但經過信仰奮鬥而重新肯定的上帝卻有了新的面容,約伯自己也更新了。我覺得基督徒一定要如此認真去思想,我們不要淡化這兩難的處境,我們要在最艱難中去思想上帝。所以,我不同意單單只講誡命,只會說應該這麼做,不應該這麼做。我堅持誡命的落實一定要伴隨著一位活生生的上帝,這也可以說,誡命的絕對性不可以高過上帝的絕對性。當然,誡命是絕對的,是不可懷疑的,可是誡命的絕對性是上帝絕對性的延伸或外在化,這就是說,上帝是絕對的,祂講出來的話或做出來的行為當然都是絕對的,但這是「衍生的絕對」(derivative absoluteness)。誡命是絕對的,但這個絕對必須回到立法者本身的絕對來看。我認為一定要如此,我們才能找到出路。所謂找到出路是指,我們不會因此而變成道德虛無主義者。一個面對困境的人很容易就變成道德虛無主義者,因為他會發現,遵守道德是無用的,在現實生活遇到兩難時,講什麼道德都沒有用。而且道德虛無主義者通常就是信仰的虛無主義者,對信仰絕望了才會對道德絕望。我們認為,只有回到思想上帝本身才可能找到出路,這裡當然有許多困難,需要大家一起來思考。
  要如何思想呢?對於上述的墮胎兩難,我做了一種神學想像。在倫理學裡面有一個「一致性」的規則,意思是說當你要求別人如何做時,你自己在相同的處境下,也要如此做。這是倫理規則的基本條件。你不能說當納粹在屠殺猶太人時,你因為是納粹分子所以說猶太人都該殺,等到你自己是猶太人時,你就說猶太人不應該殺,這是不一致的;如果你認為猶太人不應該殺,則無論你是否是猶太人都應該堅持猶太人不應該被殺。依此,我做了一個神學想像:上帝會如何回應上述的兩種墮胎兩難的狀況呢?我們可以想像上帝成為三種人:第一,祂是那位身處兩難中的孕婦;第二,祂是胎兒;第三,祂是與兩難有關的第三者,比如孕婦的丈夫或醫生等等。
  好,第一,如果上帝是這位孕婦,祂會如何做呢?祂會不會謀殺這個胎兒呢?我們大家一起來想看看。我認為上帝不會殺死無辜者。好,你如此浪漫,不殺死無辜者,但這無辜者逐漸長大,你的命就沒了。最合理的計算,用功利主義的說法,就是兩條命至少保一條。那上帝說我不殺死無辜者,但功利主義者會說,你不殺的話,你也會死,而可以保住一條人命時卻寧願喪兩條人命不是一個道德行為。但我認為上帝正是會這樣做的,因為上帝不是一位功利主義者。或許我們認為這樣的一位上帝很愚蠢,但在耶穌基督裡的上帝就是這樣的一位上帝。我認為,上帝如果是孕婦,祂一定不會殺死無辜者,甚至寧可與胎兒一起喪命。
  怎麼會這樣?上帝如果死了,這個宇宙要怎麼辦?如同媽媽如果死了,她的家要怎麼辦?她已生出的孩子要怎麼辦?難道上帝寧可為了人而放棄宇宙?我的想法是:上帝是愛,祂愛人甚至到了一個地步,寧願宇宙消失,也不願意放棄人。我對創世的理解是,上帝創造這個有形的宇宙是為了人,可以說宇宙是為了人而安置的一個存在場域。因此,如果人不存在了,宇宙的存在是無意義的。所以,推到極端,我認為,上帝為了人而甚至喪失整個宇宙,祂也是願意的。在耶穌基督裡所啟示的上帝,祂不只為無辜者捨命,更是為罪人捨命,這就是基督信仰的上帝之極端處。為無辜者捨命、為義人死這是有的,但為罪人死卻是少有的,而基督信仰的上帝的的確確是為罪人死;祂就是這樣的上帝,所以我認為祂會如此做──為了不放棄人而放棄宇宙。
  在這被強暴的情形下,祂會怎麼做呢?我認為祂會獨自忍受被強暴的侮辱和痛苦,而不會把報復或怒氣加在那個不相干的胎兒上面,也就是說,祂會保留胎兒的生命。
  可是如果一個孕婦真的確實知道她的存在對她的丈夫、子女和周遭的人都很重要,故她非常看重自己的生命,因而為了保存自己的性命,而取消胎兒的性命,這樣難道有什麼不對嗎?這樣難道不合上帝的本意嗎?我認為這麼做是許可的,而且有其正當性。一個人出於自愛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取消另一個人的生命,難道不可嗎?我們說,上帝愛人。但是,更深一點看,上帝愛人似乎是祂曲折愛自己的方式,因為人是上帝形像的具有者,因而上帝愛人其實就某個角度說是愛祂自己,我們甚至可以說,上帝非常自愛。但,請注意,這裡所說的自愛,與一般所說的是自私自利的「自愛」不同。上帝對自己形像的愛是一種根源的自我肯定,也就是肯定、疼惜、尊重自己的尊嚴與價值,因此祂愛人的根本由理之一就是因為人具有祂的形象。因此,這個「自愛」是很嚴肅的事,非出於自私自利,因上帝的形象是無限可貴的。這樣說來,愛惜自己的生命,絕對是倫理的先決條件。就信仰上說,人愛惜自己的生命其實就是敬畏上帝的重要表現,因為愛惜自己的生命就是愛惜上帝的形象。可惜我們的自愛常常出於自我的慾望,而不是出於愛我們裡面的上帝形象。自愛其實是一種義務,是我們應該做的,這是源自於上帝之自我肯定的根源肯定。所以,自愛就是自私嗎?不一定。如果孕婦為自愛而捨棄胎兒的性命,這絕對是說得通的,因為她如此行是為了尊重更高的善,為了尊重上帝無限完美的形象和尊嚴。這裡表現了一種倫理真理,就是人實踐道德時並非無目的,義務論(deontology)告訴我們說,「說實話就是為了說實話,沒有任何目的」,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我們之所以會說實話,說實話之所以有意義,是因為它連結於真理,連結於生命;一樣的道理,捨棄生命之所以有意義、之所以可貴,是因為它連結於至高的善,它體現了上帝完美的形像。這並不是說,隨便一個人捨棄自己的生命都可稱為好的,不是的。你在結夥搶劫時捨棄自己的生命好讓你的同伴能搶劫成功,這樣的捨棄生命是無意義的,沒有價值的,因為它不是體現善,反而是體現惡。所以,捨棄自己的生命要連結於至善的體現,如果人捨棄生命的理由是為此,這就是有價值的行動,我們不應責備他-她。
  再來,在胎危母命的情況下,如果孕婦為了其他人而決定捨棄胎兒以自保呢?這麼做可行嗎?這是否把胎兒當成了工具?上帝會這麼做嗎?其實上帝就是這麼做的。上帝豈不是決定讓祂的獨生子為了世人而死?當然我們可以三一論而說聖父與聖子同是上帝,所以聖父決定捨棄聖子性命其實也就是捨棄自己的性命,祂不是捨棄「另一個」存有者的性命。但是,同樣依三一論,聖父與聖子不同位格,就此而言,聖父捨棄聖子確實是捨棄了「另一個」Person,這也是啟示的事實。就分別的角度說,聖父怎麼可以決定聖子去死?祂這樣做豈不是不義嗎?我認為不是。其實,當一位父親決定他的孩子為其他人捨命時,這位父親此後就必須成了這個孩子。怎麼說呢?當父親決定孩子捨命時,他是以自己的權力決定了另一個人──他的孩子──的生命去換取其他人的生命,這麼做便奪取了他孩子的生存權,雖然這是不得已的。於是在倫理上,這位父親就必須給自己的生命加上一個約束或責任,就是他此後必須替這個孩子而活,這就是說,他的存活宛如是為了償還那捨命的孩子之債一般。依此對比看來,聖父有沒有為聖子負責?有的。當聖父決定聖子去死時,聖父擔負了一切聖子死亡的責任,最後不只讓聖子復活,而且萬有都交給祂,使聖子成為萬有之首。因此,一位孕婦如果決定為了他人而捨棄胎兒時,她以後就必須為這胎兒而活。這胎兒是無辜的,但他-她已成了某種形式的救贖者,我們甚至可以類比地說,這胎兒宛如為人捨命的沈默的受難者基督。所以說,當有人決定犧牲另一個人的性命時,這個人就必須給自己加上了一個約束,以後他就必須為這個犧牲者而活,因為這是以命換命,以一個無辜的生命來換別人的生命,這個被換過來的生命,以後就必須為換他的人而活。
  第二,如果上帝是胎兒呢?祂願否接受這樣的對待?我想答案很清楚,上帝在自己有能力為自己生命作主張的時候,祂都願意為別人放棄生命,所以,祂是胎兒的話,祂也願意捨棄自己的生命,讓母親保留生命,上帝不願意成為一位生命的攪擾者,祂願意成全別人的生命。所以,如果上帝是胎兒,無論孕母是被強暴或在急難的情況下,祂都願意捨棄生命去成全祂的母親。
  第三,如果上帝是第三者,祂會怎麼做?這個說法其實是假設性的問法,因為上帝從來都不是「第三者」,祂一直都是參予者。討論倫理學時,我們都是以第三者的姿態在討論、爭論,我們常常說說講講、下判斷,然後告訴別人應該怎麼做、不應該怎麼做,自己則是事不關己的第三者。這樣做還算好,有些人根本講都不講,總之,我們都是以冷漠的旁觀者姿態在做倫理建議。但上帝不是這樣,上帝既不是孕婦,也不是胎兒的時候,祂仍是一位深入困境中的參與者、救贖者。祂如果是旁人,祂一定會想盡一切辦法來成全善事。譬如說,如果上帝告訴這位婦女,妳就是要捨棄胎兒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孕婦如果如此行了,但後來心理十分痛苦,上帝這時就會在旁邊幫助她,祂不是講了就跑掉的。再說,如果上帝告訴那位被強暴的婦女說,妳不可謀殺胎兒,那麼祂就會為這句話付出行動,祂會說,如果生下來妳不要養,那我來養,或我來想辦法。這就是上帝,因為祂不是第三者,祂的倫理誡命始終都是伴隨著祂的倫理實踐,所以,祂不只會討論你有沒有權利如此做?這樣做應不應該?祂更會去行動,你碰到什麼困難,祂會去幫助你。講到這裡,我特別有感受,因為我在福音書中所看到的上帝的的確確是一位介入的上帝,是一位雞婆、看不習慣就要介入的上帝;祂若覺得不美,祂就要介入使其更完美。祂就是如此的上帝,所以祂會惹人討厭,既然祂不是一位全然不管我們的「他者」,那麼祂就是要介入,在倫理兩難的情況下祂會介入,而且和前面所講的一樣,祂會介入到一個程度,甚至為此捨棄性命。
  說實在的,我們在倫理上的行動常是很冷漠的,或許會給一兩個建議,但最後總是說那是你的事,你自己決定,我尊重你的權利。我告訴你,「權利」這個概念東西是很虛構的,從前倫理好的時代不講權利,上帝也不講權利,只有當代人動不動就講權利。上帝如果聽你說,我有權利因為身體的自主性去犧牲一位無辜者時,祂會很生氣的,祂會想盡辦法來阻止這件事情,這就是我們的上帝。所以,我們的上帝不是一位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下的建議者,祂是一位群體關係當中的介入者,三一上帝就已顯明上帝是一位關係的上帝,父為子決定,子為父實踐,聖靈去成全,這些其實也就是一種倫理關係。所以,當上帝是第三者時,祂決不會放任這位婦女自己去承擔倫理的兩難,祂一定會介入。在這一點上面,我有特別的感觸,我們基督徒的倫理原本就是一種群體性、關係性的倫理。我覺得當我們在為很多事情作建議和判斷時,請注意,若沒有行動的伴隨,我們就是道道地地的法利賽人,因為法利賽人就是只判斷而不行動,但耶穌是在行動中下判斷的。上帝定你我罪的時候,祂也是擔我們的罪。我們的上帝絕對不是一位司法體系裡的法官,法官判你有罪,然後你被關;不是,我們的上帝卻是判你有罪,但自己代替你被關,這就是基督信仰的上帝。祂是群體關係的上帝,祂絕對不會讓人成為一位孤伶伶的道德困境者,也不會讓個人去苦思該不該做的問題,祂會介入我們的困境,為我們找出路。總之,祂不是事不關己的「他」,祂是「你─我」關係中的「你」。
  還有許多觀念需要更進一步澄清與闡明,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必須就止打住。我會把這份講稿理成一篇更完整的論文刊出,今天就先分享到此,謝謝各位。


  資料來源:http://tci.fhl.net/bulletin5_1.htm
  按:本講稿已修訂為一篇論述更完整的論文,題名為〈道德困境與虛己倫理:以兩種困境墮胎類型為例的倫理神學反思〉,刊登於臺南神學院學報《神學與教會》第廿七卷第二期,頁419-344